1万元补贴助力自主创业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
2、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当月,经办部门按照正规就业对其重新进行就业登记;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当月停发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离开户籍所在街道(镇)从事第二、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1、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2015年6月23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对注册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需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后创业者本人需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创业者在政策扶持期限2年内,应按照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4、同一创业实体或同一创业者只能申领一次创业补贴。
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政策扶持期限为2年,因创业者主观原因在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或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根据终止创业或停保后剩余扶持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终止创业时间以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资质证明注销、变更时间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核实终止创业时间为准。对于政策扶持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创业补贴范围情形的,也应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领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 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 ,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3、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及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